
王新剛、胡寧律師辦理的斯某“套路貸”案件成功“脫黑”
公訴機關指控劉某以某公司名義從事“套路貸”詐騙,在催收過程中使用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大規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及非法放貸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構成黑社會性質犯罪。斯某在該組織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之初入職到該公司,多次實施“套路貸”詐騙,騙取他人錢財一百二十余萬元,應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且建議量刑11-14年。
本團隊王新剛、胡寧律師接案后多次會見當事人斯某,認真閱卷,積極協調團隊研討,在庭前會議上提出重要辯護觀點。開庭時,王新剛、胡寧律師對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依法進行了充分、有力地質證。提出該組織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斯某無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故意且在詐騙過程中系從犯等主要辯護觀點。
經過兩天的庭審,合議庭*終依法采納了王新剛、胡寧二位律師的辯護觀點,判決認定斯某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僅構成詐騙罪,且在詐騙罪犯罪中是從犯,判處斯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